收到公安通知,先確認四件事
- 辨識通知類型:標準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主管機關「查核不合格」,或其他限期改善處分。
- 核對通知的送達日、所載期限及要求的再申報/復核方式;不能把所有情況一律當作30日。
- 核對缺失位置、適用的檢查項目及建物地址、用途、樓層。
- 整理使用執照、原核准圖、現況照片與既有檢查報告,再安排改善及申報。
初步篩選僅確認案件類型、資料需求及承接範圍;正式缺失檢討與改善方案依委託範圍辦理。
公安申報與消防檢修,是不同制度
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依《建築法》第77條及《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包括防火避難設施、建築設備安全等適用項目的標準檢查;現行公安申報辦法第6條指明應依附表二辦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則依《消防法》第9條及消防檢修辦法辦理,向消防主管機關申報。兩者可能同時適用,不能互相替代。
常見缺失:先對照官方簽證項目表
公安附表二應按實際現況用途選取適用項目,不是以下所有項目都適用每一場所;先核對官方附表二簽證項目表及個案通知。
| 公安類別 | 官方項目與可能需要檢視的現況 |
|---|---|
| 防火避難設施(10項) | 防火區劃、非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避難層及其他樓層出入口、走廊、直通樓梯、安全梯、屋頂避難平臺與緊急進口。例如防火門不能關閉、通路遭堆物阻擋、管線穿越防火區劃卻未以合規防火填塞材料封堵;須依個案確認。 |
| 設備安全(6項) | 昇降設備、避雷設備、緊急供電系統、特殊供電、空調風管、燃氣設備。依用途、設備設置及核准圖說判斷,非每案皆查全部六項。 |
| 現況與圖說差異 | 若新增隔間、用途變動或出入口與核准圖說不符,須先判斷應恢復原狀、另辦室內裝修審查、用途變更或其他程序;不是只做表面修繕即可結案。 |
可能另需辦理的消防檢修與改善
滅火器逾期、火警警報設備故障、緊急照明燈具損壞或電池耗盡,應依消防法第9條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另由具資格者檢修、改善與申報。這些消防安全設備不能混列為公安附表二通用簽證項目。
改善期限須依通知類型分開判斷
以下依公安申報辦法第13條整理,不能將「通常30~90天」當成普遍期限。另請以實際通知書及主管機關個案要求為準。
| 通知/處分類型 | 期限及起算 | 後續程序 |
|---|---|---|
| 標準檢查結果:提具改善計畫書 | 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第13條第1項第2款沒有訂出一律30日或90日。 | 檢附改善計畫書,限期改正完竣並再行申報。 |
| 主管建築機關:經查核不合格 | 依第13條第1項第3款,自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改正;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認有需要才得延長,最長以90日為限,不是自動展延。 | 通知應詳列改正事項;改善後送請復核。 |
| 其他限期改善處分 | 依該處分書的法源、內容與載明期限確認。 | 依處分指示辦理,不擅自套用本辦法第13條的30日規定。 |
未依改善計畫路徑再申報,或查核不合格後未送復核、復核仍不合格,主管建築機關依第13條第2項按《建築法》第91條處理。期限與送件程序如有疑問,請持通知向主管機關確認。
罰鍰與停止使用的適用條件
依建築法第91條第1項,未維護合法使用與設備安全、規避檢查,或依法應辦而未辦公安簽證申報等法定情形,對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得處新臺幣6萬至30萬元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而繼續使用者,得連續處罰並限期停止使用;必要時才可能停止供水供電、封閉等。是否處分及適用款次應以主管機關依法作成的個案處分為準,不能承諾「限期內必不會停止使用」或稱「一收到通知即勒令停業」。
從確認通知到改善申報的工作順序
- 核對通知種類、送達日、缺失項目、改善期限及再申報/復核要求。
- 檢視原核准圖、現況與適用簽證項目;若另涉消防檢修,分別安排具資格人員。
- 按缺失性質擬定改善方式;涉及隔間、用途或防火區劃變動,先確認是否另須室內裝修或變更使用程序。
- 依核定範圍施工,留存必要圖說與紀錄,並在期限內依通知要求再行申報或送請復核。
建築師可依委託範圍協助原核准圖比對、區劃與動線檢討、程序銜接及圖說資料整合;不代替消防檢修人員的法定工作。未取得個案資料前,不承諾一次改善通過。
提供通知書,先辨識下一步
請提供通知書類型與所載期限、建物地址、用途、樓層及現況資料;我們先確認案件類型、資料需求及承接範圍。完整缺失檢討、法規查核與改善圖說依另行確認的委託範圍辦理。
提供通知書與案件資料法規與地方核對(2026-10-10)
現行公安申報辦法最後修正日為111-12-28;本次核對國土管理署現行法規及法務部法規全文。臺北/新北的個案適用範圍仍需依用途、樓層與各市公告判斷,地方操作資訊可參考臺北市建管處及新北市工務局;地方資訊不取代現行中央第13條的基本程序。
本文內容為一般性法規觀念說明,不構成具體案件之法律意見。實際案件仍需依個案條件、建物狀況與主管機關要求進行判斷。如有具體案件需求,建議直接聯絡事務所進行諮詢。
常見問題
以下整理本文相關的常見問題,點擊展開查看詳細說明。
不一定,須先辨識通知種類。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13條,標準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改正並再行申報;經主管機關查核不合格者,應自通知送達日起30日內改正並送請復核。未依規定改善、送請復核或復核仍不合格,主管機關依建築法第91條處理;停止使用並非一收到通知就自動發生。
應依實際用途及附表二適用項目判斷。公安標準檢查常見涉及防火區劃、分間牆、內部裝修材料、出入口、走廊與樓梯,以及昇降設備、避雷、緊急供電、特殊供電、空調風管與燃氣設備;滅火器、火警警報與緊急照明的檢修則屬可能另需辦理的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不得混列為公安附表二項目。
沒有所有缺失通用的30~90日。標準檢查結果為提具改善計畫書者,依主管機關指定期限改正並再申報;經主管機關查核不合格者,依申報辦法第13條第1項第3款,自通知送達日起30日內改正並送請復核,只有主管機關認有需要時才得延長,最長以90日為限;其他限期改善處分以該處分的法源、內容及期限為準。
建築師可依委託範圍協助核對通知種類及期限、比對原核准圖與現況、檢討防火區劃與避難動線、整合圖說及公安申報資料;若涉及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應另依消防法規由具相應資格人員處理,不能以公安申報取代消防檢修。

不確定要不要申請室內裝修?先確認案件資料與服務範圍
室內裝修審查不能只用坪數判斷,也不能只看是否有施工。實務上還需要確認建物用途、樓層、裝修內容、防火材料、消防設備、是否涉及分間牆、天花板、防火門、管線與既有違規情況。
如果已經裝修完成才發現需要申請,可能會遇到補圖、補件、停工、拆改或完工查驗無法通過的問題。可先提供地址與預計用途,確認案件類型、資料完整度及是否屬於本所服務承接範圍;完整法規查核、圖說審閱與正式可行性評估,將依委託範圍另行確認。
